創世記中提到亞當夏娃的兒子該隱娶妻,
有人會問,當時的世界只有亞當,夏娃和該隱三個人,
那麼該隱的妻子是從哪裡來的呢?
難道上帝又創造了別的女人嗎....如果,除了亞當夏娃以外,上帝又創造了其他的人類,
那麼在救恩方面就會產生問題,
表示這世界上有人不是亞當夏娃的後代,
他們沒有得到亞當夏娃罪性的遺傳,
或許這世界上因此仍存留著不需要救恩的人.
這個說法是行不通的,
因為聖經上說: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
依據聖經的描述,只有一種可能,那就是~~~近親結婚.
換句話說,該隱娶的應該是他的姐妹或是姪女,
因為...
1.聖經中的家譜通常都只記錄男性(兒子)的名字,而不記載女兒的名字,
所以,除了該隱和被殺害的亞伯以外,亞當夏娃還生了女兒,只是沒有列在家譜上,
另外,因為聖經沒有記載該隱殺害亞伯的時候年紀有多大,
所以有可能亞當夏娃別的孩子已經結婚生子,
因此,該隱也有可能娶了他的姪女或是外甥女.
2.在創世記及出埃記中記載許多對夫妻都是近親結婚:
~~亞伯拉罕和撒拉是同父異母的兄妹(創廿12)
~~以撒和利百加是叔公與孫姪女(創24:15)
~~雅各和利亞,拉結的關係....有點複雜....我得換算一下...
算起來,雅各和利亞的父親拉班應該算是表兄弟,
那利亞原應該叫雅各表叔才對.
~~摩西的父親暗蘭娶了他父親的妹妹約基別為妻,(出埃及記六20)
換句話說,暗蘭娶的是他的姑姑,
摩西原應該叫他的母親為 "姑婆" .
3.當人類被造時,世界上的人口很少,人口的繁衍只能靠自家人,
所以必須容許近親結婚,
但是這個暫時的通融辦法到以色列人出埃及後就在摩西律法中被明文禁止.
亞伯拉罕與撒拉的婚姻(兄妹結婚)在利未記十八章9節被禁止
" 你的姐妹不拘是同父異母的,異父同母的,無論是生在家生在外的,都不可露她們的下體."
摩西父母親的婚姻模式(姑姑與姪子結婚)也被禁止,
利未記十八章12節~~
" 不可露你姑母的下體,她是你父親的骨肉之親. "
雅各同時娶姐妹二人的婚姻也被禁止,
利未記十八章18節~~
你妻還在的時候,不可娶她的姐妹作對頭,露她的下體.
其他的近親結婚也都被禁止了,
但奇怪的是,律法中卻沒有提到父親不可與女兒同房的禁令,
有可能是因為父女亂倫的事太惡,
而且在過去允許近親結婚的情況之下,並沒有父女結婚這回事,
因為根本沒有,所以就不必明文禁止.
(羅德與二個女兒亂倫所生的亞捫人及摩押人世代不可進耶和華的聖所,表明上帝厭惡這樣的事.)
其他的近親結婚的情況,本來是被容許的,
但是從摩西頒佈律法開始就被禁止了.
啟示是漸進的...
所以,我們不能說,
因為聖經上有近親結婚的例子,所以我們也可以近親結婚,
因為聖上有多妻的例子,所以我們也可以多妻,
啟示是漸近的,從聖經中記載人類文化與神的律法有一個漸漸演變的過程,
若有二段經文對同一件事情有不同的標準,則以後來的經文為準,
像本文中所討論的近親結婚便是一例,
在創世記中是被允許的,但在利未記時已被禁止,
那就該以利未記經文的為主,
在舊約中被允許的,但在新約中被禁止,
那就該與新約為準.
所以到了新約時期的教導已經進到一夫一妻的婚姻關係裡了,
林前七章2節 " 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 "
英文聖經中的wife 及 husband 都是用單數,而不是複數,
表示,不但不能與別人共用一個配偶,而且只能有一個.
那我們就不能再拿出舊約作為多妻的憑據了.
啟示已經完成...
那麼,依照啟示是漸近的原則,
支持同性戀的人提出,因著時代的不同,我們應該修正 " 同性戀是罪 " 觀點,
改成允許甚至支持同性戀,算起來也應該是合情合理的,
因為神會因著時代的變遷而改變祂的律法及條例,
所以從一千七百年前新約正典定讞之後到現在,
人類的道德標準不斷的在改變,
現在已經有這麼多同性戀者浮上枱面表達他們有不同的性向選擇時,
我們當然也應該跟著作些調整改變.
似乎,依照 "啟示是漸進的 " 這個原則,
調整我們對同性戀者的定位是合情合理,
但是,除了 " 啟示是漸進的 " 原則以外,
我們不要忘記還有另一個原則,
那就是 " 啟示已經完成了 " .
啟示錄廿二章18-19節~~
" 若有人在這預這上加添什麼, 神必將寫在這書上的災禍加在他身上,在這書上的預言,若有人刪去什麼,神必從這書上所寫的生命樹和聖城刪去他的份. "
啟示錄是所有聖經中最後完成的一卷書,
到此為止,基督徒只有一本正典(經書),就是~~ 新舊約聖經 .
到新約啟示錄為止,神的話語已經完備,不需要再有新的啟示,
而且聖經中的內容也不能隨意加添,刪減和改變.
同性戀的問題是從舊約創世記到新約使徒的教導,立場一致的被反對,
聖經對同性戀的問題從沒有過除了 "罪" 以外的答案.
對不起,又扯到同性戀啦....
總之,
我們在解釋舊約經文時,要根據 "啟示是漸進的 " 原則,
神的原則向來不變,但工作方法,會隨著時空而漸漸有所調整.
" 該隱娶妻 " 是屬於漸進的啟示,
如此,我們才不會對古代和現代的不同規範感到不知所措,無所適從.
但我們也要抓緊 " 啟示已經完成 " 的原則,
若沒有這個原則, 我們就會失去絕對的準則,
每一個人只要藉口時代在變,所以聖經也該變,
任何人都可以按自己的喜好,隨個人的情慾而行,
如此下去,也許不出百年,這個世界就會徹底拆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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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個最近開始認真看聖經的慕道友。真心想請教版主一問題!
回覆刪除因看"利未記"起了疑問所以在網路上查詢。看到您這篇內容最符合我想尋的解答,所以很希望繼續請教您些問題!
我是個很嚴謹愛字字推敲的讀者,所以對"利未記"中關於亂倫記載中,沒明確禁止父女的部分甚感不解。現今世界天天新聞社會版都會看到父親傷害女兒的恐怖新聞,美國一些被認為異端邪教的"教主",也很多洗腦侵犯自己女兒的恐怖故事!所以對聖經這背負社會道德重責大任的聖書,卻沒有"很明確一字字禁止父女亂倫"這在社會上最常發生的恐怖傷害事件,其實深感不解!
雖然我也有把此章節最初中譯的"不能跟任何骨肉至親發生性關係"英文為(close relative),自動就把其統一理解為"包括了父女等全部都在此禁令"。且我其實也自動把後面第二十一章節的"祭祀條規"中,對骨肉至親的條文[骨肉至親,例如他的父母,他的子女...]"close relative: such as his mother or father, his son or daughter...."等,就當成之前規範中提到的骨肉至親內涵!也就是說禁止骨肉至親就等於禁止父母子女的亂倫之意!
然而,我依然對章節中,為何沒主動提及最令人髮指的父女亂倫感到不解!雖然無論是猶太教、基督天主教甚至伊斯蘭教等跟聖經內涵都很有關係的宗教,相關教義幾乎都對這種行為深惡痛覺!所以應該可以解釋成聖經的確把父女亂倫當成罪惡!但是總覺得好像就是說的不夠明確!
如今這可怕的時代,整個世界人跟人之間狀況越來越糟糕,喜歡扭曲和斷章取義聖經的人又超多,真希望知道最清楚的解釋,為什麼聖經沒能更清楚的把這麼重要的事寫出來呢?
很抱歉來這裡詢問,因為覺得版主學問夠,應該可以幫我解惑。若能得到版主解釋,將萬分感激! 感謝!
版主回覆:(2011-12-21 09:01:14)
哈囉,努力讀聖經的慕道友,
其實你問的這個問題,我真的懂得不多,
我以前有聽神學院老師講過,他所講的我都已經寫在這篇文章裡面了,
而這也是我所僅知的一丁點兒而已,
我又查了一些資料,在此作一點兒補充,希望對你有多一點的幫助,
事實上,利未記十八章7節有提到禁止父女或母子亂倫之事,只不過它不是以父母親的角度來描寫,
而是以子女的角度來描寫的...
和合本譯為~不可露你母親的下體,羞辱了你父親,她是你的母親,不可露他的下體.
呂振中譯為~你父親的下體,就是你母親的下體,你不可露現它,她是你母親,你不可露她的下體.
利未記的條例,是以男人的角度列舉禁婚娶的對象,因为男人在這些事上多是主動的。
但這些條例同樣適用于女人,若禁止男人與自己的母親發生關係,同樣的也禁止女人與自己的父親發生關係,
又因為性必須包括二方面的關係,
所以,相對的也可以印證上帝亦禁止父母與子女發生亂倫之事.
父女亂倫是大惡,不能見容於社會大眾之中,
如果是父親強暴女兒,可依據強暴罪求刑,聖經也對此提出刑責(申22:22-26),
如果是父女倆兒你情我願,於法律上仍要判刑(香港,馬來西亞,瑞士...等國都有亂倫罪,
台灣的亂倫罪是含在 " 妨害性自主罪章" 中,但不是公訴罪,而是告訴乃論),
聖經上也對此提出罪責,
現今的世代邪惡,惡人喜歡為犯罪找理由,
即使聖經已經明載,也要故意加以歪曲,
更多的人,是抱著即使聖經講了又怎樣? 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
上帝說,你如果這樣犯罪,你就會死,但是做的人還是一大堆.
所以,求主憐憫這個邪惡的世代,
幫助我們能帶領更多人成為敬畏神的人,有更多的人能遵照主的旨意而行.
AMY